第七条
资产管理员是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指导下,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。
第八条
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包括:
一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定;
二、负责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账、卡、物管理,做到账、卡、物相符;
三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上报审批;
四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论证、验收、入帐、登记、分发、统计报告、跟踪问效、维修上报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;
五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损坏、报废、变更等情况;
六、对机构调整,离退休人员、调离人员管理的各类资产要及时办理移交和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;
七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,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,做到账账相符、账实相符;
八、每学期将本单位固定资产数据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中心,进行账账核对,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的数据准确无误;
九、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;
十、对本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统计,保持数据实时更新(其中包括房间名称、使用人、面积、使用性质等变动情况);
十一、每年定期上报本单位公用房定额管理所需要的数据(参照《东北农业大学党政机关公用房定额标准》和《东北农业大学院、系公用房定额标准》东农资字[2007]12号文件);
十二、负责本单位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。
第九条
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产管理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。
第十条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,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备案、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批。
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变动、处置等必须由资产管理员签字方可生效。
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变动时,应及时调整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数据库,保证数据准确无误。
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员的队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,如有工作调动,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,离岗前资产管理员必须做好资产管理的交接工作。
第十四条
因未按要求履行职责,监督管理不善,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,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,情节严重者,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。